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約用人員【採尿人員】
公告日期
115/03/30
有效期間
115/03/30 ~ 115/04/08
職務列等
每月薪津:約新臺幣32,460元。
職系
無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彰化縣
條件資格
(一)限大專以上學歷,有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男女不拘,男性需役畢或免役。(二)具電腦操作、文書軟體運用之能力;可配合業務夜間或假日加班;具備汽車或機車駕照。
工作項目
接受地檢署之指揮監督,並服從地檢署工作規則與紀律,從事法務部訂頒「採驗尿液實施辦法」、「地方檢察署辦理施用毒品犯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1.毒品犯尿液採集相關業務。
2.尿液採集業務相關報表之製作及彙整。
3.法令所定之其他事務。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報名期間:自公告之日起至115年4月8日止受理報名。請將報名資料於115年4月8日(星期三)前一律以(A4信封)掛號郵寄: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00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人事室收,並於信封註明(應徵採尿人員約用人員),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不受理現場報名)。
二、報名應繳交資料:
(一)、資格審查表。如附件1。
(二)、報名表(如附件2,請自行粘貼最近2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
(三)、具結書(如附件3)
(四)、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A4格式,正反面印在同一面) 。
(五)、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A4格式) 。
(六)、男性請檢附退伍令影本或免役證明。
(七)、汽車或機車駕照影本(無則免附)。
(八)、其他電腦等專業證照或其他專長證明(無則免附) 。
※以上資料請依序裝訂,報名人員所附全部報名資料概不退還,檢附之文件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應考人私章,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資料不齊者(包括文件影本未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應考人私章)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不通知參加測試。
三、測試項目:報名資格經審查符合者,通知參加甄試。
四、每月薪津:約新臺幣32,460元。
五、進用期間:
自民國115年4月17日起開始僱用,試用期間為3個月,經考核通過則予以正式僱用,試用或正式僱用期間,如須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本署臨時人員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及相關規定辦理。
六、甄選結果公告
(一)甄選結果正、備取名單將公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電子公佈欄。備取候用人員自榜示錄取之日起於本署有進用需求時通知約用,候用人員至本署下次辦理招考榜示之日前未獲約用者,即喪失甄試錄取資格。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二)甄選正取人員於115年4月17日起任用,並於當日報到上班。
七、其他未盡事宜,請隨時注意本署網站公告事項。
八、本項甄選聯絡人:請洽本署觀護人室李雅芳觀護人;聯絡電話:04-8357274轉3303。
九、附件(請至本署網站電子公告欄下載):1.資格審查表。2.採尿人員報名表。3.具結書。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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