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部
運動部科員
公告日期
115/03/31
有效期間
115/03/31 ~ 115/04/15
職務列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職系
法制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 國內外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
(二)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或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經銓敘審定薦任第6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並具備法制職系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
(三) 具實際從事法制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四) 無限制調任情事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規定各項情事之一,惟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例外情事者須檢具證明文件。
(五) 具身心障礙及原住民族身分者,優予考量。
工作項目
(一)法規審查、法令疑義會簽及法規研議事項。
(二)訴願等救濟案件之處理。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 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且自傳不得空白,查詢及勾選本職缺點選「確定應徵」,並請同意授權本部得直接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取得投件者完整履歷資料,未授權開放取得履歷者恕不受理報名。
(二) 初審合格者,本部將擇優通知,資格未符者不另通知。
(三) 本職缺視面試成績錄取正取1人、候補2人,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四) 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並得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性質相近之職缺,期滿如未經通知遞補,則自動喪失候補資格。
(五) 如有其他疑問,請洽運動部法規會蔡小姐,電話:8771-1032,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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