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聘用副研究員

公告日期
115/03/30
有效期間
115/03/30 ~ 115/04/15
職務列等
-
職系
人員區分
聘用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新北市
條件資格
一、 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一)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經濟、金融、商學、管理、資訊、法律等與本會業務相關研究院所畢業得有博士學位,並具有與擬任工作項目相當之研究工作一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二)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經濟、金融、商學、管理、資訊、法律等與本會業務相關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並具有與擬任工作項目相當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六年以上者。 (三) 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研究及工作經驗者。 二、 具備基礎英文讀、寫能力;如具全民英檢中級合格或相當程度以上者尤佳。 三、 無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經營商業之情事(按:如有擔任發起人、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等,請於到職前處理竣事)。 四、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三親等(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本機關有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有上開情形者,請勿應徵。 五、 本會聘用副研究員每月待遇依「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及「本會及所屬機關聘用人員聘僱人員進用及評核作業要點」自424薪點起敘(月酬標準:依個人條件敘薪,每月約新臺幣70,596~96,903元,單一薪俸,無任何加給或津貼)。 六、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不得聘用之情事(如:雙重國籍),以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列情事。
工作項目
一、 年度施政方針、年度施政計畫之研擬、規劃及協調。 二、 書面施政報告、年度施政績效報告之研擬及評估、個案計畫之管制及評核。 三、 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或金融教育等政策措施蒐集、研究、分析等事項。 四、 專案研議事項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 報名方式:採線上報名,請檢具履歷表(格式請自本會網站http://www.fsc.gov.tw/「便民服務」/「申請表單下載」/「本會徵才之空白履歷表」之約聘僱人員履歷表)、最高學歷證件(如係國外學歷證件,應檢附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文件之影本)、經歷證明(如服務證明書、離職證明書,需為全職工作,如無提供相關證明將不予採計)、證照與英檢證書(如有)等影本各1份及中文自傳(約1千字)(以上均掃瞄為PDF檔案),於115年4月15日下午5時前至本會機關徵才管理系統報名,網址:https://hr.fsc.gov.tw/HR/OutTable/UserRegister.jsp?id=MjIyMA==。 二、 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筆試及面試,錄取與否概不退件。另視成績酌增候補名額2名,候補期間至115年10月31日止。 三、 聯絡電話:02-89680085粘先生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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