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三等書記官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期
115/03/30
有效期間
115/03/30 ~ 115/04/08
職務列等
-
職系
無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正取
5
候補
-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二)未曾受刑事處分,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各款之情事者。
(三)具文書處理能力,有工作熱忱、善於溝通,能配合工作指派。
(四)具司法行政相關工作經驗或法律相關科系畢業者尤佳。
工作項目
(一)工作項目:檢察署一般行政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二)僱用期間:自報到之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或僱用原因消滅前一日止。(受僱者於僱用原因消滅或期限屆滿時,應即解除僱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三)待遇:每月支給報酬薪點280點,新台幣38,948元。
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檢附以下資料,履歷表資料登載不完整,或證件影本缺漏不全者,視同資格不符,不再通知補件。
1.履歷表(如附件,請詳實填寫,其中簡要自述不可省略)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司法行政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無則免付)
(二)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三)請於115年4月8日前(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逕寄「100005臺北市中正區桃源街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人事室收」,信封請註明「應徵三等書記官約僱人員」。
(四)書面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不合格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五)甄選結果正取、備取人員公告於本署電子公布欄,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備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候用期間至本署下次性質相近之甄選結果公告日止。
(六)如有報名或甄選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02)2314-6881分機2292陳小姐。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原始連結
留言討論區 (0 則留言)
目前尚無留言,成為第一個留言的人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