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法警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期
115/03/30
有效期間
115/03/30 ~ 115/04/08
職務列等
-
職系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正取
1
候補
-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二)高中(職)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2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三)體格檢查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1.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3.辨色力:色盲或色弱者。 4.重度肢障。 5.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勝任職務。 6.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7.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8.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四)未曾受刑事處分,及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各款之情事者。
工作項目
(一)工作項目:辦理法警勤務、值班、戒護人犯及解送人犯出差等法警業務。 (二)僱用期間:自報到之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或僱用原因消滅前一日止。(受僱者於僱用原因消滅或期限屆滿時,應即解除僱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三)待遇:每月支給報酬薪點280點,新台幣38,948元。
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檢附以下資料,履歷表資料登載不完整,或證件影本缺漏不全者,視同資格不符,不再通知補件。 1.履歷表(如附件,請詳實填寫,其中簡要自述必須填寫不可省略)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司法行政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無則免付) (二)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三)請於115年4月8日前(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逕寄「100005臺北市中正區桃源街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人事室收」,信封請註明「應徵法警約僱人員」。 (四)書面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不合格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五)甄選結果正取、備取人員公告於本署電子公布欄,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錄取者於報到時須繳交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表,備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候用期間至本署下次性質相近之甄選結果公告日止。 (六)如有報名或甄選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02)2314-6881分機2292陳小姐。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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