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南區區公所

課員

公告日期
115/03/31
有效期間
115/03/31 ~ 115/04/08
職務列等
委任第5職等至薦任第6職等或薦任第7職等
職系
綜合行政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中市
條件資格
●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各款等依法不得任用之情事。 ● 未具他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 無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其施行細則所訂限制轉調情形 (但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所訂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者除外)。 ● 無特考特用調任限制。 ● 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犯罪前科,或涉及該等事件尚在調查階段或已經檢、警查證遭提起公訴情事者。 ● 未曾受懲戒處分或行政處分。
工作項目
(一)登革熱防治、新冠肺炎等相關疾病防治業務 (二)愛鄰守護計畫 (三)守望相助業務 (四)本區運動會 (五)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聯絡方式
請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簡要自述),再點選【應徵職缺】,同意授權開放履歷供徵才機關調閱。 (一)履歷內容請務必填寫自傳,具日間聯絡電話或手機號碼;銓審、考績、獎懲等各項資料均需完整,不得任意刪除。 (二)請檢據下列資料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檔案後上傳為報名附件,現職非本職缺職系者,需另附得調任本職系之資格證明。 1.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2.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3.現職派令及銓審函影本。 4.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影本。 5.汽車或機車駕照影本。 6.通過英語檢定考試或其他語文考試者,請檢附佐證資料影本。 7.其他相關證書,如政府採購證照 (無者免附)。 (三)未依規定上傳填寫簡要自述、報名附件不全或不符合報名資格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 (四)公告應徵期間:115年3月31日至115年4月8日 (五)應徵人員繳交之各項證件,如有虛偽、不實等情事者,除負法律責任外,並取消甄選資格;如經錄取,則取消錄取資格。 (六)本所將依所需條件擇優通知面試,如資格不符、附件不全或未獲錄取,恕不通知及退件,惟應徵人員均不合適時,得予從缺。 (七)甄選結果於本所網站公告錄取名單。本職缺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2名,候用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內有效。 (八)相關詢問事項請洽(04)22626105分機622。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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