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聘用高級社會工作師

公告日期
115/03/31
有效期間
115/03/31 ~ 115/04/07
職務列等
328薪點,約新臺幣45,624元
職系
人員區分
聘用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且符合以下3項資格其中之一者:1.國內外研所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者。2.國內外大學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1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2年以上者。3.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 (二)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應迴避任用、第28條第1項各款不得任用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擔任等規定及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兼職、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等情事。
工作項目
(一)脆弱家庭業務總窗口及索資回復。 (二)社福中心個案服務統計。 (三)業務科窗口。 (四)脆家案件篩派案輪值。 (五)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檢附履歷表(含自傳)、學歷證明文件(外國學歷須經駐外單位驗證並加附經認證之中文譯本,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與資格條件相符之證照或工作經驗證明文件(須載明訓練或工作經驗之起迄時間,並須載有能證明與擬任工作相關之職稱、服務單位、工作內容等資料;外國工作經驗須加附中文譯本)等其他相關證件影本(請合併成1份PDF檔上傳),於115年4月7日前至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上該職缺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投件,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未授權者,無法完成系統報名)。 (二)未於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報名,而僅以紙本或電子郵件投件或相關資料未檢附齊全者,視為資格不符,恕不通知補件或退件。 (三)資格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面試成績達80分以上者方得錄取。另視本次甄選成績,擇優錄取正取1名,得增列備取1至2名,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其他等別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之職代聘僱缺為限;候補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6個月內有效。如無適當人選,得從缺。投件如有疑義,請撥電話:02-27256982洽詢人事室吳小姐,詢問相關業務問題請電洽社會工作科/陳專員(電話:02-27208889轉1633)。 備註: (一)進用期間:實際到職日至育嬰留職停薪結束前1日止(預計至115年12月31日止)。 (二)本職缺為職務代理人,代理期限屆滿或原因消失即應無條件解僱。 (三)本項工作需熟諳電腦文書操作,以有政府部門行政經驗者優先。 (四)本項薪資為328薪點(新臺幣45,624元),請自備悠遊卡以利門禁設定。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聘用高級社會工作師
115/03/23 ~ 115/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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