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約僱人員
公告日期
115/03/31
有效期間
115/03/31 ~ 115/04/10
職務列等
-
職系
無
人員區分
約僱人員
正取
1
候補
1
工作地點
新竹市
條件資格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持有畢業證書,或依教育法令規定具有同等學歷,持有證明文件者。
(二)符合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3及第4條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者。
(三)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兼具外國國籍者。
工作項目
擔任收容人戒護安全管理勤務(含夜間勤務)及其他矯正相關業務。
聯絡方式
一、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自公告日起至115年4月10日(星期五)止,請務必於前揭日期前先至本所網站下載報名資料。
(二)郵寄者以郵戳為憑,逾時不予受理。親自送件者請送達本所收發室簽收,信封註明「參加甄選儲備約僱人員」,本所地址:300192新竹市延平路1段110號,非上班時間收發室不收件。
二、應繳下列文件:
(一) 報名表、自傳各1份,(請自行黏貼照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格式請至本所全球資訊網電子公布欄下載,網址如下: https://www.scd.moj.gov.tw/)
(二) 身分證影本1份(黏貼於報名表)。
(三) 最高學歷證件影本1份。
(四) 退伍令影本或免役證明1份(無則免附)。
(五)曾任矯正機關約僱管理員服務證明書(無則免附)。
(六)照片1張(黏貼於報名表)。
三、報名注意事項:
報名資料應依上列表件檢附齊全並依序排列,表件不齊者視同資格不符,合格得參加面試人員名單及面試序號將於115年4月15日(星期三)下午5時前公告於本所網站,不再另行通知,請務必主動上網查詢。
四、錄取人員於正式僱用報到時,應繳交最近6個月內之體格檢查表,另繳驗報名時相關證件正本,驗畢歸還。體檢表須經公立或教學醫院或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所屬各鄉(鎮、市、區)衛生所或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屬各聯合門診中心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檢查。檢查項目需合於以下所列特殊體格檢查標準。體格檢查不合格者,註銷錄取資格。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為體格檢查不合格:(檢查項目不全視為體檢不合格)
(一)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二)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三)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四)重度肢障。
(五)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六)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或X光檢查患有活動性結核病者(此項可擇一檢查)。
(七)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五、甄選時間:115年4月17日(星期五)上午9時30分起,請參加甄選人員提前20分鐘至人事室辦理報到手續。
六、甄選地點:本所第二辦公室2樓會議室,應試當日請攜帶國民身份證正本備驗。
七、甄選方式:以網路公告符合資格者參加面試,面試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並按成績高低依序進用。
八、甄選結果公告:於本所網頁(https://www.scd.moj.gov.tw/)公布,應試者可上網查詢,不得以通知未送達提出任何異議。
九、儲備約僱人員名單經本所核定後,將於本所網站公告,並視本所及合署辦公新竹少年觀護所職務出缺情形,依錄取名次之先後順序僱用以電話通知報到。本次甄選候用期間自公告日起6個月內為限。 期滿未僱用者,或僱用期間發生消極資格條件限制者即喪失僱用資格。
十、儲備人員於受僱時應簽訂契約,報酬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該辦法附件「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及約僱人員個人學(經)歷所符合薪點支給(三等230點31,993元、四等250點34,775元、五等280點38,948元);並依「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敘薪及考核要點」辦理敘薪及考核事項。僱用原因消滅或期限屆滿應予解僱,不得異議及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十一、本甄選錄用人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14及15條兼職限制規定,依法須完成放棄或轉讓、以及提出申請者,到職後均依規定辦理,不得提出異議。
十二、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上述甄選日程及地點需作變更時,將於本所網頁公告,或請來電查詢,本所不另行通知。聯絡電話:人事室楊主任(03)5259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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