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約僱人員(建照科)
公告日期
115/04/01
有效期間
115/04/01 ~ 115/04/08
職務列等
280薪點,月支報酬新臺幣38,948元
職系
無
人員區分
約僱人員
正取
2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地址
條件資格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雙重國籍者。
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各款及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兼職、經營商業等情事。
3.國內外大學建築工程相關科系畢業,並具有建築工程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4.國內外專科建築工程相關科系畢業,並具有建築工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工作項目
1.轄區一般性公文。
2.都市更新及都審計畫協助審核業務等專案相關業務。
3.專案相關公文及法令研修訂。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1.凡符合條件者,請於 115 年 4 月 8 日(星期三)前將應徵表件:(1)簡式公務人員履歷表,且自傳需達150字以上(請至本處網站「徵才專欄」下載)、(2)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影本〔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學歷,國外學歷另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文件〕、(3)男性應徵者請另附兵役證明文件(退伍令或退役證明書或免役證明文件等);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至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人事室(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南區),逾期不予受理報名(請於信封右側註明「建管處115年第12次約僱人員甄選」);或採線上方式辦理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應徵職缺】並檢附相關文件。聯絡資訊:人事室徐小姐,(02)27208889轉2706。
2.書面資料初審合格者擇優面試,不合者恕不通知亦不退件。
3.甄選方式:口試,甄選成績未達 80 分,不予錄取。
4.本職缺正取2名,備取2名,正取人員放棄時由候補人員遞補,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5.本案係本處職缺(A600280.A640370)提報115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僱用之職務代理人員,僱用日期依實際到職日起至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一日止。
6.待遇:約新台幣38,948元/每月。
7.錄取人員於僱用時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正本供查核,並自備悠遊卡。
8.僱用期間如無經費支應或僱用原因消失或經分發考試錄取人員時,應無條件解僱,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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