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

臨時人員-體育室

公告日期
115/04/01
有效期間
115/04/01 ~ 115/04/14
職務列等
-
職系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正取
1
候補
-
工作地點
新北市
條件資格
一、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 高中、職以上畢業。 三、 具基本電腦文書處理(Word、Excel)能力。 四、 具服務熱忱、工作態度積極主動,團隊合作精神。
工作項目
一、 辦理校內外各種運動場地之登記與借用。 二、 協助運動器材之借(領)用。 三、 協助維護運動場館器材及設施。 四、 協助校內外體育活動。 五、 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 有意應徵者請先詳閱本校體育室網頁了解各項工作內容,於115年4月14日(星期二)前(郵戳為憑,信封左上角請註明應徵臨時人員。)檢具國民身分證、最高學歷證書、履歷表、身心障礙手冊等影印本各1份掛號寄送至本校體育室林小姐(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聯絡電話:8674-1111分機68512)。 二、 每月薪資為新臺幣29,500元,勞健保等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 工作地址: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 四、 工作時間:依本校職員差勤管理實施要點辦理。 五、 合於初審條件者擇優通知面試;錄取者個別通知,未錄取者恕不退件亦不再另行通知。 六、 得視徵選情形增列備取人員1名,於正取人員棄權時依序遞補。 七、 依據「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點,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三)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四)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 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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