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技正

公告日期
115/04/01
有效期間
115/04/01 ~ 115/04/13
職務列等
薦任第8職等至薦任第9職等
職系
工業工程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含)以上學歷。 (二)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含)以上考試及格,現職銓敘審定薦任第7職等(含)以上合格實授,並具工業工程職系任用資格(含銓審電機工程、機械工程、土木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等職系,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等相關規定得調任工業工程職系者)。 (三)具積極、耐心及團隊精神的工作態度。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等各款情事之一,且於報名截止當日無限制轉調情形(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例外情事者,須檢具證明文件)。
工作項目
(一)辦理科技專案計畫之規劃、審查與推動管考暨相關研究督導事項。 (二)辦理法人研究機構績效、管理及溝通協調。 (三)出席相關會議及其它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報名⽅式:請於報名期限前,⾄⾏政院⼈事⾏政總處「事求⼈機關徵才系統」依下列步驟完成線上報名、履歷建置及資料上傳(請勿寄送紙本資料): 1、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 2、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本職缺應徵並同意授權本部向⾏政院⼈事⾏政總處調閱完整履歷資料。 3、為確保資料正確性,甄選過程中所使用之履歷表一律由本部透過事求人系統產製(應徵者自行上傳之履歷表將不會被使用),該履歷表之「簡要自述」部分,請至「MYDATA系統」\「求職」\「簡要自述維護」中登打(如有操作問題,請洽該系統客服人員)。 4、可上傳語文檢定及專業證照等相關證明(並建議於簡要自述中摘要說明),但請「勿」上傳履歷表、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派令、獎懲、考績及銓審等相關資料。 5、本部初審時,對履歷資料如有疑義,將以電話或電⼦郵件通知應徵者於規定期限內提供相關佐證資料,未依限提供者視為不符合報名資格。 (二)甄選/評比⽅式:經審查資格條件符合者,擇優通知參加⾯試,必要時得辦理筆試或測驗;資績、⾯試、筆試或測驗之配分,由用人單位視業務需求⾃⾏設定。 (三)候補人員候補期間5個⽉。 (四)聯絡人:王小姐(02-23212200分機8563)。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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