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
外交部科員
公告日期
115/04/02
有效期間
115/04/02 ~ 115/04/10
職務列等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職系
綜合行政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且具綜合行政或其他相當職系任用資格。
(二)須具英語或日語溝通能力,並請檢附語文檢定證明。
(三)具涉外相關工作經驗尤佳。
(五)經銓敘審定薦任第6職等以上合格實授,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各款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情事者。
工作項目
(一)辦理本部外交及綜合業務。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請於報名期限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並請維護簡要自述資料),點選【應徵職缺】,並上傳所需之附件(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畢業證書、現職派令、語言檢定證明、最近1次銓審函及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等資料影本)。未能同意調閱履歷、未於上開系統報名而以紙本或電子郵件應徵及未於期限前完成者等均視為資格不符,視同未報名。
(二)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初審不合格者或甄選未獲錄取者,恕不通知。
(三)本職缺列正取1名,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四)聯絡人:人事處高小姐(02)2348-2738。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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