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豐原區公所
臺中市豐原區公所技佐
公告日期
115/04/02
有效期間
115/04/02 ~ 115/04/09
職務列等
委任第4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
職系
土木工程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
工作地點
臺中市
條件資格
(一)大學以上學校畢業,具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以上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具土木工程職系法定任用資格現職人員。
(二)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情事者。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及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之情事之一者。
工作項目
1.負責區域承辦、公共工程督導監造、交通業務(反射鏡、標誌.標線)等工作。
2.各項工程驗收工作及工程發包案招標及審標。
3.巷道、水利、農地農用、公有建物等會勘及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報名方式:
1.符合前項資格條件且具意願者,請於公告期限內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站,以線上同意開放履歷方式應徵(履歷表每筆資料內容需詳細完整且簡要自述不可空白),並請於115年4月9日前上傳相關附件電子檔案(請檢據下列資料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檔案」後上傳為報名附件,含最高學歷證件、考試及格證書、現職最新派令、現職最新銓審函、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另若有全民英檢及格證書或其他語言能力測驗及格證書,亦請一併檢附)。
2.依各該考試法規受有限制轉調期間,如為親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規定,得以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之其他機關服務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子女之戶口名簿、兒童健康手冊、各項篩檢紀錄及預防接種紀錄等)。
3.本所就相關資料先予書面審查,擇優進行面試,未獲通知面試或甄審後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4.本案除正取名額外,視情況得擇優增列候補名額,候用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有效。
5.若有需詢問事項請洽(04)25222106分機391宋小姐。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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