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約僱助理員

公告日期
115/04/02
有效期間
115/04/02 ~ 115/04/23
職務列等
-
職系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者。
工作項目
一、街頭藝術嘉年華業務。 二、臺北市年鑑彙整業務。 三、文化快遞月刊及藝文活動宣傳業務。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報名應繳文件: (一)個人履歷表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最高學歷畢業證書等資料影本(國內外學歷須經教育部認可,另國外學歷證書者亦應檢附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中譯本證明文件,否則恕不受理)。 (三)線上報名者,於115年4月23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填寫個人資料(含簡要自述)、授權取得履歷資料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請將最高學歷畢業證書、身分證明及相關經歷證明文件等合併掃描為單一PDF檔案後上傳)。 (四)以紙本報名者,請於115年4月23日前(以郵戳為憑)寄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人事室(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西北區),信封請註明「應徵藝術發展科約僱助理員」,逾期恕不受理。 (五)報名者未依前開說明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或有缺漏者,將視為資格不符。 二、預定進用期間:職務代理期間自實際到職日起至115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分發錄取人員報到前1日止,如職務代理原因消失時應無條件解僱。 三、待遇:新臺幣月支報酬280薪點,依折合率計算約38,948元 四、聯絡人:簡研究員 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分機3549 五、備註: (一)有藝術人文相關科系學歷,或相關工作經歷者,並具公務經驗、具電腦文書處理能力,文字能力佳、積極任事、善於溝通協調者尤佳。 (二)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第10款及第11款情事之1者,不得僱用為約僱人員。 (三)本局得先書面審查,合格者通知面談,不合格者恕不退件及函復。 (四)本職缺得視業務需要擇優增列候補人員2名,並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6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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