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

區域資訊管理師

公告日期
115/04/07
有效期間
115/04/07 ~ 115/04/17
職務列等
-
職系
人員區分
聘用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 具相當全民英檢中級語言能力,且具有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所公布之資通安全證照,並具下列各項資格條件之一: 1. 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1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2年以上者。 2. 國內外大學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2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4年以上者。 (二) 具備下列專長者加分: 1. 具資安法令遵循導入、資安政策規劃、資安風險管理經驗。 2. 具ISO27001(ISMS)制度導入及稽核經驗。 3. 具系統整體維運或網路管理經驗,並熟悉各項資安設備偕同運作與縱深防禦概念。 4. 具專案管理或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公告之資通安全專業證照者優先錄用,如PMP、ISMS Lead Auditor、CEH、CHFI、CCNA等證照者(須附證明)。 (三) 負責盡職,具溝通協調能力,須配合業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 (四) 不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所列以下各項情事: 1.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4.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 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7. 依法停止任用。 8.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9. 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10.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工作項目
(一) 配合本部年度專案計畫執行或協辦資安稽查及健診工作。 (二) 赴轄區各館協處資安事件並實施教育訓練,以強化同仁資安意識。 (三) 辦理轄區駐館排除資訊及網路系統障礙,健全駐館網路環境。 (四) 辦理本部分析及應處轄區駐館資安風險。 (五) 辦理轄區館處落實本部資安管理政策。 (六) 辦理轄區館處執行資訊系統防護及資料庫備份。 (七) 辦理本部資安情資彙整及分享。 (八) 協助盤點外館資通訊設備資產並建立清冊。 (九) 檢測轄區內外館網路資安防護架構。 (十) 其他交辦事項。 月薪:約新臺幣52,000元,駐外期間比照相當職等外交領事人員待遇。
聯絡方式
(一) 檢附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首頁>事求人>下載公務人員履歷空白表格),含自傳及工作經歷並附貼最近2吋彩色照片、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工作證明文件影本及查核同意書正本,於115年4月17日前郵寄至100臺北市凱達格蘭大道2號外交部資訊及電務處收 (以郵戳為憑),報名郵件封面請註明「應徵資訊及電務處區域資訊管理師」。 (二) 初審合格者,視需求擇優通知參加面試。初審不合格者或甄選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三) 聯絡人:外交部資訊及電務處郭丁嘉先生(電話:02-2348-2690)、蔡吉章先生(電話:02-2348-2716)。 (四) 本項甄選得視需要增列候補人員2名,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等別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缺,候用期間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五) 本項職務將請法務部調查局查核應試人員之刑事資料;另錄取人員應遵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不得於中國大陸設有戶籍,且不領用中國大陸之護照、身分證、定居證、居住證及其他依相關法令或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禁止領用之中國大陸證件,否則不予進用。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留言討論區 (0 則留言)

目前尚無留言,成為第一個留言的人吧!

發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