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護理師
公告日期
115/04/07
有效期間
115/04/07 ~ 115/04/15
職務列等
師(三)級
職系
無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2
候補
2
工作地點
桃園市
條件資格
(三)近五年內,具教學醫院等級以上急重症護理臨床(急診室或加護病房)服務滿3 年。
(四)具ACLS(⾼級⼼臟救命術) 證書(明)且於有效期限內。
(五)具BLS-I(基本救命術指導員)證書(明)且於有效期限內。
(六)通過英語初級以上檢定。
(七)具以下資格(歷)尤佳:
1、具ETTC(急診創傷訓練課程)、APLS(兒童⾼級救命術)、TNTP(外傷護理訓練課程)或NRP(新⽣兒⾼級救訓練課程)等證書(明)且於有效期限內。
2、具基礎急重症護理師證書(明)。
3、具臨床專業能⼒進階N3 以上之證書(明)。
4、具有客語、越南語、印尼語、泰語、⽇語及韓語等語⾔檢定證書(明)。
5、熟諳電腦文書(Microsoft Office 等文書軟體操作)處理能⼒。
(八)具有中華⺠國國籍且無公務⼈員任⽤法第26 條、第28 條及公務⼈員陞遷法第12 條各款規定之情事。
(九)不得於中國⼤陸設有⼾籍、領⽤⾏政院或⼤陸委員會依相關法令規定禁⽌領⽤之中國⼤陸⾝分證件。
註:依「護理⼈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護理⼈員如連續歇業逾2 年或領得護理師證書逾5 年,⾸次申業登記者,近1 年內須有繼續教育積分20 點以上始得申請執業登記。(若有上述情形,須檢附前開證明文件)
工作項目
(⼀)配合救災救護指揮中⼼勤務需要全天候輪值輪休(24 ⼩時全時輪班制)。
(⼆)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三)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四)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五)協調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
(六)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七)聯絡救護運輸⼯具之設置機關(構)執⾏緊急救護業務。
(八)協調有關機關執⾏緊急救護業務。
(九)遇緊急傷病、⼤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運輸⼯具設置機關(構)之救護⾞及救護⼈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市)衛⽣主管機關。
(⼗)其他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 報名期限:⾃上網公告之翌⽇起8 天。
(⼆) 報名⽅式:
本職缺採線上應徵⽅式,報名作業⽅式說明如下:
1.於⾏政院⼈事⾏政總處「事求⼈」網⾴,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傳不得空⽩。
2.應徵職缺:查詢並於本職缺勾選「確定應徵」,並請同意授權本局得直接向⼈事總處取得投件者完整履歷資料,未授權開放取得履歷者恕不受理報名。
3.完成授權後,後續另逕⾄DK:職缺應徵系統,點選「我的應徵」,⾄系統註冊後登打履歷資料並將下列附件掃描成⼀整份PDF 檔上傳系統:
(1)最⾼學歷證件影本及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以上護理學系畢業證書,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持⼤陸學歷,須依「⼤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2)考試院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3)護理師證書影本。
(4)臨床急重症護理急診室或加護病房臨床服務⼯作年資經歷證明影本及在職證明書。
(5)ACLS(⾼級⼼臟救命術) 證書(明)影本。
(6)BLS-I(基本救命術指導員)證書(明) 影本。
(7)英語初級以上檢定證書(明)影本。
(8)經歷證明文件影本及在職證明書。
(9)國⺠⾝分證正反⾯影本。
(10)曾(現)任公職,請另附最新派令及銓敘部審定函影本(曾申請留職停薪或中斷年資,另檢附相關派令及銓審函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影本。
(11)其他相關專業及語⾔能⼒證明文件影本。
(三)本次甄選係採資格審查及⾯試,合於初審資格擇合適者另⾏電話通知⾯試或測驗,不合格及未錄取者恕不另⾏電話通知。
(四)本次甄選預定正取2 名,另擇優備取2 名(若⾯試後,應徵⼈員不適當時,本局得予酌減錄取或從缺),備取⼈員候⽤期間為3 個⽉,⾃甄選結果確定之翌⽇起算期滿即喪失資格。
(五)聯絡電話:03-3379119 分機370(洽林⼩姐)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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