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師
公告日期
115/04/07
有效期間
115/04/07 ~ 115/04/14
職務列等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職系
社會工作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
工作地點
桃園市
條件資格
1.具社會工作職系任用資格,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並經銓敘審定為薦任第六職等以上。
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各款規定之情事者及收件截止日前無限制轉調情形者(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例外情事者須檢具證明文件)。
3.不得於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行政院或大陸委員會依相關法令規定禁止領用之中國大陸身分證件。
4.本案為預估缺(A680060),預計115年4月30日出缺。
工作項目
1.辦理居家服務長照機構管理、評鑑及督導等。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有關工作項目疑義請洽居家及社區長照服務科 李小姐,03-3322101轉6461。
聯絡方式
一、報名方式:
現職人員應徵本職缺請務必採線上方式辦理。
(二)符合上開資格條件者,於公告期限內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履歷表須填寫聯絡電話、簡要自傳及上傳照片),點選【應徵職務】,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三)請備妥下列資料掃描上傳(請注意資料是否有雙面及務必清晰)
1.考試及格證書影本、社會工作師證書影本及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2.現職派令影本及銓敘部審定函影本。
3.最近三年考績通知書影本。
4.如獲英語檢定通過者請檢附及格證書影本。
5.依各該考試法規受有轉調機關限制人員,如為親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之規定,得以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之其他機關服務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子女戶口名簿、兒童健康手冊、各項篩檢及預防接種紀錄等)並自行提交切結書。
二、經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甄審,時間、地點另行通知,資格不符者恕不退件,資料不齊者逕視為資格不符。
三、除正取1名外,得另增列候補2名,並以遞補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若未獲通知面試及未獲遴用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四、聯絡電話:03-3322101轉6442人事室陳先生。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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