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專案研究員

公告日期
115/04/07
有效期間
115/04/07 ~ 115/04/14
職務列等
-
職系
人員區分
聘用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六年以上者。 二、英文聽說讀寫能力良好,相當於英檢中高級以上(請附語言檢定證明) 三、嫻熟國際經貿業務、貿易管理法規與擬任工作相關之專業知識。 三、具良好口語表達能力,具備辦理大型說明會及國際合作業務經驗。 四、具備以下條件尤佳; (一)於公務機關服務經驗者。 (二)熟悉貨品輸出入管理、通關實務之相關規定。 五、熟悉電腦文書軟體,主動積極,邏輯清晰,做事認真負責,富有服務熱忱及團隊合作精神。 六、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一、第21條第1項各款等依法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工作項目
一、 辦理原產地證明書管理業務,含原產地證明書之專案審核、簽發單位及原產地證明書之查核及處分。 二、 辦理原產地證明書之國際合作業務,撰擬英文函件及與經濟部駐外機構聯繫、協調業務。 三、 辦理貨品輸出入管理業務,及修訂貿易管理相關法規。 四、 辦理貿易管理相關說明會、研討會及宣導活動。 五、 其他綜合性行政及交辦業務。
聯絡方式
一、報名規定:請至本署「職缺報名甄選系統:https://publicinfo.trade.gov.tw/pmewebo」線上報名並同時上傳報名文件(不接受電郵及紙本報名)。 所需報名文件如下: (一)聘僱人員甄選報名表(必附):請至報名甄選系統左側表單下載區下載填妥並親筆簽名後上傳(格式錯誤視同不符資格) (二)符合應徵資格證明文件(必附): (1)大學以上畢業證書影本(持國外學歷者,需另檢附「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學歷證件」及「中譯本」,否則視同未具該學歷資格)。 (2)工作經歷證明:服務證明或在職證明、離職證明(須載明職稱、工作內容、工作起訖日期等)。 (3)英文檢定證明文件。 (三)其他外語檢定、經歷、專長等證明文件影本(例如辦理國際經貿業務、大型說明會或國際合作業務佐證文件、簡報...等)。 二、注意事項: (一)報名資料請據實填寫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查核,否則視同未具該項資格;資料不齊(含格式錯誤)視同不符資格,不通知補件,報名後擬補件者請重新報名上傳;填寫不實或偽造得視為不符應徵資格。報名資料完整且資經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甄試,未約試者不另行通知,另遇報名人數過少,得再延長公告期間。 (二)本職缺甄選得視甄試成績列候補(備取)人員1-2名,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於本署其他工作性質相近且職責程度相當之職務出缺時亦得優先進用;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雖不足額亦不錄取,甄試結果將公布於本署經貿資訊網(https://www.trade.gov.tw/)新聞與公告/徵才公告/聘僱人員,不另行通知。 三、甄選及評比方式:採面試甄選。面試評依受評人所具才識能力、表達能力、發展潛能、專業技能等綜合考量評定。 四、工作期間:本職務為一年一聘,初次聘用期間自實際報到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期滿視年終評核結果決定是否續聘。 五、工作報酬:錄取人員每月按488薪點支給報酬(相當新臺幣67,880元,含勞健保及勞退自提金額)。 六、聯絡方式:電話02-23977190人事室林視察,email:[email protected](相關問題洽詢聯繫使用,請勿電郵應徵)。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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