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商業處
臺北市商業處科長
公告日期
115/04/07
有效期間
115/04/07 ~ 115/04/17
職務列等
薦任第8職等至薦任第9職等
職系
經建行政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 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具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並經銓敘審定薦任第8職等以上合格實授具經建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
(二)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規定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之情事,以及特考特用限制調任之情事者。
工作項目
(一) 綜理公司及商業登記、管理事務。
(二) 便民服務措施之規劃與推動。
(三) 審核相關文稿。
(四) 代表本府或本處出席相關會議。
(五)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現職人員請於報名截止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個人完整履歷資料之完整正確性(自傳不可空白),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並檢具以下資料並合併掃描成1份 PDF 檔後上傳:(1)現職派令(2)最近1筆銓敘部審定函(3)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4)最高學歷畢業證書(5)考試及格證書(6)各項證書影本(如英檢、採購證照,如無免附)。未於線上報名或僅以紙本郵件者,恕不受理。
二、非現職人員得採線上或郵寄方式擇一應徵:
(一)線上應徵:報名方式同現職人員。
(二)郵寄應徵:
1.應徵表件請依序檢齊並裝訂:
(1)公務人員一般履歷表(含相片及300字簡要自述並親筆簽名)。
(2)最近一筆派令及銓敘審定函影本。
(3)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影本。
(4)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5)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6)語言檢定證書或其他專業證照。
(7)如尚有而會影響任用資格判斷之資料,如升官等訓練(或考試)合格證書、經向銓敘部釋復具其他可調任之職系資格等相關證明文件亦可檢附。
2.請於報名截止日前掛號寄至「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北區商業處人事室收」(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登記服務科科長職缺」。
三、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檢附資料不齊全、資格不符者,恕不受理,亦不另行通知及退件;經通知而無法親自參加面試者,視同放棄應徵,面試成績達80分以上者方得錄取。另視本次甄選成績,擇優錄取正取1名,並視徵才情形得擇優增列候補最多2名,候補人員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本處亦得視甄試成績不足額錄取。如有疑義,洽詢電話:蘇小姐;電話:02-27208889分機1379。
四、如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得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情形,請於報名時併與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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