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

科長

公告日期
115/04/07
有效期間
115/04/07 ~ 115/04/13
職務列等
薦任第9職等或警正1階
職系
消防與災害防救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新北市
條件資格
一、中央警察大學消防學系畢業或國內外碩士以上畢業者。 二、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者,且現職薦任第8職等或警正2階以上合格實授,具警察官或消防與災害防救職系任用資格人員。 三、無特考特用調任限制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之情事者。 四、曾(現)辦理公共危險物品業務者為佳。
工作項目
一、爆竹煙火管理法令之訂定、修正與法令釋疑。 二、專業爆竹煙火輸入、施放與管理事宜。 三、氯酸鉀、過氣酸鉀輸入、販賣與管理事宜。 四、爆竹煙火場所聯合檢查、督導及管理相關業務。 五、爆竹煙火電子化管理系統之建置、規劃與管理。 六、爆竹煙火災害事故之調查、彙整與分析。 七、爆竹煙火公(協)會及跨部會業務相關事宜。 八、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本職缺應徵作業採線上方式辦理,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自傳及聯絡手機電話,請務必撰寫),點選「確定應徵」授權徵才機關取得個人完整履歷資料,並將相關證明文件(如考試及格證書或升官等考試合格證書、警大畢業證書、語言專長證明、與職務相關證照或執照等證件影本)完整上傳。 二、經審核資格條件符合者,擇優至多5名通知面試,未獲通知面試或甄選未獲錄取者,恕不通知;本職缺列至多候補2名,候補期間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三、應徵者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四、聯絡電話:(02)8196-6511 熊科員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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