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法務部專員
公告日期
115/04/08
有效期間
115/04/08 ~ 115/04/21
職務列等
薦任第7職等至薦任第9職等
職系
法制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各款等依法不得任用之情事。
● 未具他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 無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其施行細則所訂限制轉調情形 (但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所訂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者除外)。
● 無特考特用調任限制。
● 最近3年無懲戒或懲處紀錄。
工作項目
(一)辦理法律事務司主管法律(規)之制定(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辦理法規諮商、陳情、會辦等公文。
(三)其他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報名方式:請於報名期限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依下列步驟完成線上報名、履歷建置及資料上傳(請勿寄送紙本資料):
1、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
2、「確定」應徵後,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同意授權本部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調閱完整履歷資料,未授權開放取得履歷者恕不受理報名。
3、為確保資料正確性,甄選過程中所使用之履歷表一律由本部透過事求人系統產製(應徵者自行上傳之履歷表將不會被使用),該履歷表之「簡要自述」部分(即自傳),請至「MYDATA系統」\「求職」\「簡要自述維護」中登打(如有操作問題,請洽該系統客服人員),自傳空白者視為資料不全,資格不符。
4、可上傳語文檢定及專業證照等相關證明(並建議於簡要自述中摘要說明),因事涉調任權益,並請於報名前先行確認具該職系之任用資格(如有相關權責機關具該職系之證明文件亦請檢附),本部初審時,對履歷資料如有疑義,將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應徵者於規定期限內提供相關佐證資料,未依限提供者視為資格不符。
(二)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三)資格符合者視需要另擇期面試或業務測驗,並視成績酌增候補(備取)名額2名,候補期間5個月。錄用者名單將於核定後另行於本部全球資訊網電子公布欄公告https://www.moj.gov.tw/2204/2645/2694/2695/。
(四)如有報名或甄選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02)2191-0189轉2723周小姐。如有工作項目及面試事宜等相關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02)2191-0189轉2202黃專門委員。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
114/06/06 ~ 114/06/19
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
114/05/08 ~ 114/05/21
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
114/04/09 ~ 114/04/22
專員
114/04/01 ~ 114/04/14
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
114/03/14 ~ 114/03/27
約僱人員
114/02/14 ~ 114/02/27
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
114/01/16 ~ 114/02/05
科員
114/01/09 ~ 114/01/22
科員
114/01/06 ~ 114/01/19
科員
113/12/02 ~ 113/12/12
專員
113/11/21 ~ 113/11/30
科員
113/11/04 ~ 11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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