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約僱人員(限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公告日期
115/04/20
有效期間
115/04/20 ~ 115/04/27
職務列等
約僱5等280薪點至330薪點(折合新臺幣38,948元至45,903元)
職系
無
人員區分
約僱人員
正取
1
候補
-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歷畢業,或高中(職)畢業並具有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2、嫻熟Word、Excel及PowerPoint操作及公文處理能力,並能配合加班。
3、具溝通協調能力與服務熱忱。
4、本職缺限持有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身心障礙證明。
工作項目
1、交通違規積案催收相關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1、本職缺係年度計畫控障職缺,僱用期限結束或僱用原因消失時即無條件解僱,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2、報名人數超過4名時,先以書面審核,擇優通知面試。本次甄選正取人員1名、擇優增列候補人員(至多2名),候補人員有效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6個月內。
3、配合本府全面e化之精神,採網路或Email擇一方式報名,逾期概不受理,合者擇期通知面試,未合者恕不退件及通知。
(1)網路報名者:請於公告日期截止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搜尋本職缺後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平臺完成相關資料填寫(含簡要自述)進行本職缺應徵,授權取得履歷資料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含:身分證【正反面】、最高學歷證明、資歷證明等相關資料掃描PDF檔案後上傳)。
(2)Email報名者:請於公告日期截止前將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身分證(正反面)、最高學歷證明、資歷證明等相關資料掃描PDF檔案後,Email至[email protected](以寄件日為憑),郵件主旨請註明「應徵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積案催收課約僱人員」。
4、如有報名方面疑問, 請電洽聯絡人:許小姐,02-23658270轉766。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約僱助理員(職務代理人)
114/11/11 ~ 114/11/18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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