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

專員

公告日期
115/04/23
有效期間
115/04/23 ~ 115/04/28
職務列等
薦任第7職等至薦任第9職等
職系
人事行政
人員區分
人事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國外學歷須經駐外館處驗證)。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考試及格,現敘人事行政職系薦任第7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並具人事業務4年以上經驗(曾辦理考訓業務為佳)。 (三)工作態度積極,並具溝通協調能力。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各款不得任用情事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
工作項目
人事業務。
聯絡方式
(一) 請於報名期限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並請維護簡要自述資料),點選【應徵職缺】,並上傳所需之附件(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畢業證書、現職派令、最近1次銓審函及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等資料影本。未能同意調閱履歷、未於上開系統報名而以紙本或電子郵件應徵及未於期限前完成者等均視為資格不符,視同未報名。 (二) 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初審不合格者或甄選未獲錄取者,恕不通知。 (三) 本職缺列正取1名,並得視甄選成績列候補人員1至2名,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四) 聯絡人:人事處高小姐(02)2348-2738。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科長
115/01/02 ~ 115/01/05
檢視
專員
114/11/26 ~ 114/12/01
檢視
專門委員
114/08/25 ~ 114/08/28
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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