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戲曲學院

聘用人員

公告日期
115/05/25
有效期間
115/05/25 ~ 115/05/31
職務列等
-
職系
人員區分
聘用人員
正取
2
候補
-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具下列各款資歷之一且持有證明者:  (一)大專院校戲劇(京劇)科系組畢業,具一至八年者。  (二)高級劇藝實驗學校畢業,具三至十年以上演員經歷。  (三)曾在演藝團隊從事京劇表演工作,具五至十年以上經歷且擔任主角者。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各款不得任用及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之情事。 三、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 四、無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不得進用之情事。 五、不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者。
工作項目
一、有關京劇各行當之技藝與劇目表演。 二、教學服務工作及其他相關演出製作各項業務。 三、其他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聘期:採一年一聘制,期滿考核及格始辦理續聘事宜。到職後前半年為試用期,試用期間表現優異者,得縮短試用期至3個月,經主管考核及格得轉任正式團員,並辦理正式聘用事宜。 二、薪資福利:依核定之等級酬勞標準支付(新臺幣39,650元起薪)。 三、應附資料及證件:  (一)報名表一份(含身分證影本)。  (二)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其他教學或演出證明文件。 四、報名及甄試方式: (一)應徵者將報名表、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其他證明文件,於115年5月31日(週日)17:00前將備審資料寄出以郵戳為憑或親自送達本校,逾期不予受理。 (二)收件地址及收件人:114台北市內湖路2段177號,李小姐收。並請同步將上項報名表件寄至如下電郵信箱:[email protected]。 (三)信封請註明「京劇團招考演員」;合者電話通知應試日期,不合者恕不退件。如有疑問請電洽:02-27962666分機1707李小姐。 (四)甄試項目:分為二項 1.技藝評鑑(占總分70%)包括: (1)指定基本項目:基本三功,並依評委之要求展現。 (2)自選評鑑項目:準備5~7分鐘之拿手劇目表演(如需使用道具、音樂,請自行準備,現場恕不提供)。 2.面試(占總分30%) (五)甄試日期/地點:另以電話通知/台北市內湖路2段177號。 (六)錄取/通知:依甄試成績擇優正取2名 (或從缺),並公告在本校網站,經錄取人員,另行通知簽約。 (七)其他:未經同意非應試者不得進入考場。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臨時人員
114/05/23 ~ 11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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