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隊員
公告日期
115/06/01
有效期間
115/06/01 ~ 115/06/05
職務列等
警佐3階至警佐1階
職系
無
人員區分
警察人員
正取
1
候補
-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參加各消防機關定期請調作業獲列推薦名單者。
(二)服務年資(以115年4月30日為基準日)16年以上。
(三)最近5年考績4年列甲等。
(四)個人資績分數(以115年4月30日為基準日)依「消防機關隊員定期請調作業評列順序一覽表」所訂評分標準積分達34分以上者。
(五)經服務機關核定符合「消防機關隊員定期請調作業規定」第10點第2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述(二)、(三)、(四)款之限制。
(六)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以下情形:
1、最近5年內考績曾列丙等或連續3年考績列乙等。
2、最近5年內曾記一大過以上之處分。
3、最近5年內因品操曾記過一次以上之處分。
4、最近5年內曾受懲戒處分。
5、最近5年內曾因案停職、受刑之宣告或涉嫌刑事案件經提起公訴。
工作項目
消防救災、救護工作
聯絡方式
經審核資格條件符合者,擇優通知面談(含自我介紹、未來工作抱負及願景等),證件不全或資格不合者恕不另行通知。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隊員
114/06/02 ~ 114/06/06
原始連結
留言討論區 (0 則留言)
目前尚無留言,成為第一個留言的人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