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隊員

公告日期
114/06/02
有效期間
114/06/02 ~ 114/06/06
職務列等
警佐3階至警佐1階
職系
人員區分
警察人員
正取
3
候補
6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參加各消防機關定期請調作業獲列推薦名單者。 (二)服務年資(以114年4月30日為基準日)3年以上。 (三)最近5年考績2年列甲等。 (四)個人資績分數(以114年4月30日為基準日)依「消防機關隊員定期請調作業評列順序一覽表」所訂評分標準積分達21分以上者。 (五)經服務機關核定符合「消防機關隊員定期請調作業規定」第10點第2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述(二)、(三)、(四)款之限制。 (六)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以下情形: 1、最近5年內考績曾列丙等或連續3年考績列乙等。 2、最近5年內曾記一大過以上之處分。 3、最近5年內因品操曾記過一次以上之處分。 4、最近5年內曾受懲戒處分。 5、最近5年內曾因案停職、受刑之宣告或涉嫌刑事案件經提起公訴。
工作項目
消防救災、救護工作
聯絡方式
經審核資格條件符合者,擇優通知面談(含自我介紹、未來工作抱負及願景等),證件不全或資格不合者恕不另行通知。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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