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聘用職務代理人(A650050)
公告日期
115/06/05
有效期間
115/06/05 ~ 115/06/08
職務列等
聘用七等
職系
無
人員區分
聘用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桃園市
條件資格
一、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者。
2.國內外大學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一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3.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第28條所列不得任用之情事;不得於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行政院或大陸委員會依相關法令規定禁止領用之中國大陸身分證件。
工作項目
一、辦理感應式照明燈電路原理之建置,與其電力系統維護管理等相關業務。
二、出席業務有關會議與有關單位協調事項。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1. 符合資格且有意任職者請於即日起至115年6月8日下午5時止,寄達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人事室收,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200號。
檢具文件如下:
(1)附件資料之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應徵人員簡歷表(A4直式橫書,2吋相片、自傳,末頁請簽名)。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國外學歷證書應另檢附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中譯本)。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其他資格證明(與本職務有關之年資經歷、證照、訓練學習、公務單位服務年資證明)。
以上證件請以A4紙張影印並依序排列,右下角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與加蓋印章以示負責,繳交資料如有不實或偽造應自行負責並取消錄取資格。
(5)男性請檢附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影本。
2.未於期限內送達上列書面資料者,視同未報名,資料未全或登載不完整者,視同資格不符,並不再通知補件;
應徵文件之信封上務必註明「應徵養護工程處-聘用職務代理人(編號A650050)(聘用七等328薪點)」及姓名、白天聯絡電話或手機號碼。
3.先以書面審查,並得視應徵人員之學經歷專長擇優通知面談(面談日期、地點另行通知),應徵人員報名資料恕不退件,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不符資格者請勿寄送,未獲遴用者恕不再通知。
4.聘用期間:自實際進用日起至11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一日止,聘用期間以聘用七等(328薪點)支薪新台幣45,624元整,並於11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當日,應即予解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任或救助。
5.本次公開甄選得擇優增列候補人員"2名",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內列冊候用,並以依序遞補本職缺或等級薪點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
6. 洽詢工作內容或其餘問題請致電(03)3396122轉738 楊小姐。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原始連結
留言討論區 (0 則留言)
目前尚無留言,成為第一個留言的人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