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高齡長期照顧處

專員

公告日期
115/06/09
有效期間
115/06/09 ~ 115/06/19
職務列等
薦任第7職等至薦任第8職等
職系
法制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
工作地點
新北市
條件資格
1.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經銓審合格實授薦任第7職等,並具法制職系任用資格之人員。 2.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之情事、未受公懲會懲戒處分或行政處分者。 3. 思慮縝密、條理清楚、善於指導同仁、有效率協助團隊達成任務且具政策論述、溝通協調及表達能力。 4. 具採購證照(基礎)、促參業務彙整、公文核稿、法制業務、不動產行政作業等經驗尤佳。
工作項目
具基礎採購證照者尤佳、辦理促參業務彙整、公文核稿、法制業務、不動產行政作業及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程小姐,聯絡電話:02-22577155分機3822。 甄選方式:筆試(50%)及面試(50%)。 筆試科目:長期照顧服務法相關法制業務(裁處書) 錄取通知及相關作業:合於初審條件者擇優另行通知筆試及面試,不合者恕不另行通知。 備註: 1.本項甄選擬補實之職缺,均由本處就應徵人員筆試及面試結果擇優遞補,並依公務人員任免遷調有關規定辦理商調及任用手續,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本處得予從缺。 2.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3.本次公開甄選因職缺有限,未能立即遴用者,得依甄選名次擇優增列候補2員,列冊候用,期間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俟有出缺外補得另行通知派補,惟以遞補與公開甄選之職務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專員
115/02/02 ~ 11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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