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約僱人員
公告日期
115/07/03
有效期間
115/07/03 ~ 115/07/10
職務列等
5等
職系
無
人員區分
約僱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花蓮縣
條件資格
(⼀)具中華⺠國國籍且未兼具外國國籍者。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依教育法令規定具有同等學歷,持有證明⽂件者。
(三)無⾏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各機關約僱⼈員僱⽤辦法第4條或其他法規所列應迴避任⽤或不得僱⽤為約僱⼈各款情事者。
(四)符合臺灣地區與⼤陸地區⼈⺠關係條例第9-1條規定,未在⼤陸地區設有⼾籍或領⽤⼤陸地區護照;且符合同條例第21條規定,⼤陸地區⼈⺠經許可進⼊臺灣地區者,已在臺灣地區設籍滿10年以上。
(五)具法院或檢察署法警職務代理⼯作經驗者尤佳。
(六)體格檢查無下列情形之⼀者(經公⽴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體格指標:以體重(公⽄)除以⾝⾼(公尺)的平⽅,⼩於18.0或⼤於31.0。
2.視⼒: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達1.0者不在此限。
3.聽⼒:矯正後優⽿聽⼒損失逾90分⾙。
4.辨⾊⼒:⾊盲或⾊弱。
5.重度肢障。
6.有客觀事實⾜認其⾝⼼狀況,致不堪勝任職務。
7.肺結核痰塗⽚呈陽性反應。
8.握⼒:任⼀⼿握⼒未達30公⽄。
9.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工作項目
協辦法警勤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報酬:依「約僱⼈員報酬標準表」每⽉⽀給五等280薪點計酬,折合新臺幣38,948元整(另依規定須⾃付勞、健保及6%勞退⾦)。
(⼆)甄選名額、僱⽤期間:
1.錄取名額:正取1名,擇優備取2名(備取有效期間⾃公告⽇起6個⽉內);甄試結果,經本署認無適合⼈選時得從缺,並得予重新甄選。
2.僱⽤期限:⾃實際僱⽤之⽇起⾄115年12⽉31⽇⽌(代理本署法警出缺職務);另僱⽤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即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或救助。
(三)報名時應繳證件(請繳交A4 規格影本,所附證件影本均應具結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證件資料不⿑者或資格不符者,不受理報名,且不另退件):
1.報名表1份(含簡要⾃傳等,請⾃⾏⾄本署網站下載,並黏貼最近3個⽉內2吋脫帽正⾯半⾝相⽚及⾝分證正反⾯影本)。
2.最⾼學歷畢業證書及相關證照證書影本1份。
3.男性已服兵役者,繳交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影本1份(正反⾯影印於同⼀⾯;尚未服兵役者免附)。
4.⾝⼼障礙⼿冊或原住⺠族相關資料影本1份(無則免附)。
5.經歷證明(如有公家機關服務證明請附離職證明書或服務證明書,無則免附)。
(四)凡持外國學歷報考者,報名時須繳驗下列證件始得依規定報名:
1.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1份。
2.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1份。
3.⼊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出國紀錄⼀份。但申請⼈係外國⼈、僑⺠或持⾼級中等學校學歷者免附。
4.國外學歷修業之起迄期間,係以申請⼈之國外學校正規學制及學校⾏事曆所⽰之起迄時間核與申請⼈⼊出國紀錄所⽰駐留於留學國時間相符,⽅能納⼊修業期間之累計。
5.上開國外⽂書之中譯本應由申請⼈送請駐外館處辦理翻譯驗證或送地⽅法院或⺠間公證⼈辦理公證。
以上所持國外學歷證件,若經查證不符者,取消其資格。
(五)報名⽅式及時間、地點:
1.報名⽅式:⼀律採通訊報名(恕不受理親⾃報名)。
2.報名時間:⾃公告⽇起⾄115年7⽉10⽇(星期五)⽌,以郵戳為憑,逾期或表件不全,概不受理。
3.報名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權路127號,臺灣⾼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事室收(請於信封註明「應徵約僱法警職務代理⼈」及姓名、上班時間聯絡電話、⾏動電話等)。
(六)甄選⽅式:
1.書⾯審查:報名資料經審查合於簡章規定資格,且無⽋缺應附證明資料者,始得參加⾯試甄選。
2.⾯試(成績占100%):就應徵⼈員之法律常識、⼀般常識、談吐儀表及個⼈特質等項⽬綜合評分(以100分計,未達70分以上者不予錄取、儲備)。
3.甄選⽇期及地點:資格審查符合者,由本署以電話、電⼦郵件、或簡訊通知⾯試之⽇期及時間;請於甄選當⽇攜帶⾝分證明⽂件、學歷證件正本以供查驗,並⾄本署(花蓮縣花蓮市⺠權路127號)參加甄選。
(七)甄試錄取及僱⽤
1.錄取及備取名單公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電⼦公布欄,未錄取者,恕不另⾏通知。
2.錄取⼈員受僱時應簽訂契約,請於本署公告指定之簽約報到⽇,攜帶所有學經歷之相關證件⾄本署⼈事室報到及簽約,並依簽約指定上班⽇正式上班,因故未能按期報到者,應於報到前以書⾯敘明理由申請展延,展延⽇數以10⽇內為限,期滿不得再申請展延;逾期未報到者,以棄權論,並取消資格,由備取⼈員依序遞補,不得以未接獲通知提出異議。
3.茲因錄⽤⼈員簽約後即須⽴即從事法警⼯作,應試⼈於錄取報到時應即繳交最近1個⽉公⽴醫院或教學醫院出具之體格檢查表正本1份,體格檢查不合格者,不予報到僱⽤,並由備取⼈員依序遞補。
4.備取⼈員候⽤期間為6個⽉,⾃公告⽇起算,於本署法警遇有職務得依規定約僱⼈員代理時,按備取順序依報名時所留電話或電⼦郵件通知報到時間,並依前2款規定辦理。備取⼈員於候⽤期間有更新上開聯絡資料時,應確實通知本署⼈事室更新聯絡資料,如經本署連續2個⼯作⽇以電話或電⼦郵件通知共3次均未能聯繫上時,喪失錄取或備取資格,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異議。
(⼋)其他須知:請詳簡章(報名表odt檔,請⾄本署網⾴公告區下載)。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約僱人員
115/05/25 ~ 115/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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