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和平高級中學

助理員

公告日期
114/01/10
有效期間
114/01/10 ~ 114/01/17
職務列等
委任第4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
職系
綜合行政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具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以上(含)或相當等級之考試及格,委任第2職等合格實授以上,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並具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 (二)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第28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工作項目
(一)辦理教務處相關行政工作。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電話:(02)27324300轉184 張先生。 (二)【報名表及自傳】電子檔→請逕至臺北市立和平高中【重要公告】自行下載(網址:https://www.hpsh.tp.edu.tw/nss/p/index),並請填妥後併同相關文件掃描上傳。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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