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科員

公告日期
114/01/20
有效期間
114/01/20 ~ 114/02/05
職務列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職系
法制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中市
條件資格
(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以上法律系所畢業。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3級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以上及格,現銓敘審定法制職系薦任第6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之公務人員。 (三)實際專任從事法制業務達3年以上經驗,具有良好溝通協調及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者。 (五)未有特考特用或其他限制調任情事者。
工作項目
辦理本局法制相關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報名方式: 符合上開資格條件且有意願者,請於114年2月5日前(逾期不受理)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須含相片及簡要自傳)內容無誤(請確認聯絡電話及電子郵址無誤),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取得履歷資料。亦請將現職派令、銓敘部審定函、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考試及格證書、畢業證書及服務證明等相關資料電子檔掃描後上傳(請依序掃描並合併成1份PDF檔後上傳)。 其他: (一)報名人員經資格審查合格者,本局將擇優舉行面試(必要時得先予筆試),面試時間另行通知,資格不符或未獲遴選者,恕不另行通知。 (二)本次甄選職缺為預估缺,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2名,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期滿如未經通知遞補,即喪失候補資格。 (三)聯絡人:人事室陳小姐(04)-22289111-23052或林小姐(04)-22289111-23051。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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