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龍潭國民中學

幹事

公告日期
114/02/17
有效期間
114/02/17 ~ 114/03/07
職務列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職系
綜合行政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桃園市
條件資格
(一)持有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證明者(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本校需足額進用身心障礙員工,未具身心障礙證明者請勿報名)。 (二)公務人員考試及格,經銓敘部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並具有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且於報名截止日無限制轉調不得調任本校之情事者。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第1項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規定之情事,並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1條第1項之規定。 (四)品行端正、負責盡職、具主動服務工作熱忱、協調溝通能力、注重行政倫理,並配合學校需求,作職務調整。 (五)熟悉電腦(Word、Excel、e-mail)及公文文書處理能力。 (六)無性騷擾、性侵害等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七)留職停薪之報考人員如符合報名資格准予報考,惟如經錄取時,應於辦理商調作業前,提出復職證明文件,如未提出者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報考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 償。 (八)能配合學校需要調整職務者。
工作項目
辦理或支援學校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輔導室等各項行政業務,及臨時交辦事項,須配合學校職期輪調。
聯絡方式
對本簡章相關諮詢,請於上班時間洽 03-4792075 分機 710、711 人事室。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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