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察署

駕駛

公告日期
114/05/09
有效期間
114/05/09 ~ 114/06/30
職務列等
-
職系
人員區分
駕駛
正取
3
候補
1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本職缺應為中央機關學校現職人員,且經機關事先同意移撥者尤佳。
工作項目
駕駛:車輛清潔保養維護、駕駛勤務、輪值、事務性工作、支援庶務工作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有意願移撥者,請於114年4月30日前備妥下列相關文件逕送或掛號郵寄本署總務科報名(以郵戳為憑): 1、甄選履歷表乙份(如附相關經歷書面證明尤佳)。 2、公立醫院體檢表乙份。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4、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乙份。 5、職業小客車(抑或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影本)乙份。 6、最近三年考核通知書或證明書(影本)乙份;若任職未達三年,請提供近年所有考核通知書(影本)。 (二)本署依規定評選擇優錄取2名,備取1名。報名所繳資料不予退回,逾期、資格不符、非現職人員,恕不受理。本署先行書面審查,選優通知面試評選,經評選錄取人員,由雙方機關依程序辦理移撥手續,錄取人員依本署通知到職任用。 (三)甄選簡章及其附件,可至本署官網/電子公布欄/本署駕駛及工友缺額徵才網頁下載。 (四)聯絡人:張書記官,聯絡電話:02-23167659。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駕駛
114/03/12 ~ 114/04/30
檢視
駕駛
114/01/16 ~ 11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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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
113/11/06 ~ 113/12/31
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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