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察署
最高檢察署駕駛
公告日期
114/11/12
有效期間
114/11/12 ~ 114/12/31
職務列等
-
職系
無
人員區分
駕駛
正取
4
候補
1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本職缺應為中央機關學校現職人員,經機關事先同意移撥者尤佳。
工作項目
駕駛:車輛清潔保養維護、駕駛勤務、輪值、事務性工作、支援庶務工作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有意願移撥者,請於114年12月31日前備妥下列相關文件逕送或掛號郵寄本署總務科報名(以郵戳為憑):
1、甄選履歷表乙份(如附相關經歷書面證明尤佳)。
2、公立醫院體檢表乙份。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4、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乙份。
5、職業小客車(抑或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影本)乙份。
6、最近三年考核通知書或證明書(影本)乙份;若任職未達三年,請提供近年所有考核通知書(影本)。
(二)本署依規定評選擇優錄取4名,備取1名。報名所繳資料不予退回,逾期、資格不符、非現職人員,恕不受理。本署先行書面審查,選優通知面試評選,經評選錄取人員,由雙方機關依程序辦理移撥手續,錄取人員依本署通知到職任用。
(三)甄選簡章及其附件,可至本署官網/電子公布欄/本署駕駛及工友缺額徵才網頁下載。
(四)聯絡人:張書記官,聯絡電話:02-23167659。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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