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約僱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期
115/01/16
有效期間
115/01/16 ~ 115/01/23
職務列等
5等
職系
人員區分
約僱人員
正取
2
候補
4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2.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之經驗者。 (二)具電腦、文書處理能力,熟悉Word、Excel等電腦軟體操作者。 (三)具廉政相關工作經驗尤佳。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第21條不得任用之情事。
工作項目
(一)政風業務工作。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等。
聯絡方式
(一)檢附資料:個人履歷表(含基本資料、符合資格條件之學經歷、簡要自述等並簽名)、最高學歷證件影本、與擬任工作有關之經歷佐證資料等,請繳交A4規格影本;證件不齊者,不受理報名。個人履歷表格式請逕自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首頁之事求人/公務人員履歷空白表格下載。 (二)意者請於115年1月23日前(以郵戳為憑),檢附上述資料逕寄116080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296號海巡署政風室,並於信封註明『應徵政風室約僱人員』字樣及提供白天聯絡電話或手機號碼。 (三)錄取名額:正取2名,備取4名;倘本署認無適合人選時得從缺。 備註: (一)本職務係本署政風室需用11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參與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專業訓練期間之職務代理人,僱用期限自115年2月24日或實際到職日起至同年6月5日止,即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救濟),另有違反契約情形者,隨時解除僱用。 (二)月酬薪點:依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五等280薪點支薪(約折合新臺幣38,948元)。 (三)符合資格條件者擇優通知面試,不符資格條件或未錄取者不另行通知,如需退回應徵資料者請檢附回郵信封。 (四)錄取人員自僱用日起需試用1個月,僱用期間如經服務單位主管認為不適任者,本署得隨時停止僱用。 (五)錄取後於報到日繳驗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如有不實者,除取消其甄選及錄取資格外,已僱用者,即予解僱,如涉及刑責由當事人自行負責。 (六)報名本次甄選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不做其他用途。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約僱職務代理人
114/06/17 ~ 11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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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僱職務代理人
114/05/09 ~ 114/05/16
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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