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

約僱人員

公告日期
115/02/06
有效期間
115/02/06 ~ 115/03/02
職務列等
-
職系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正取
4
候補
4
工作地點
澎湖縣
條件資格
(一)基本資格: 1.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需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 2.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同等學力)畢業持有證書者。 3.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各款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者。 (二)特殊條件: 1.約僱人員於報到當日應繳交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請預先準備,另請注意衛生所非公立醫院)開立且在效期內之體格檢查表(格式如附件2),並參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所定監所管理員科檢查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需檢查項目),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不合格者縱經錄取亦不予僱用。 (1)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55公分。但具中華民國國術、柔道、空手道、合氣道、跆拳道初(一)段以上,或摔跤九等以上,或自由搏擊 (踢拳)、拳擊、散打、泰拳得有全國性以上比賽前三名,持有證明者,不在此限。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0或大於31.0。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辨色力:色盲。 (6)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7)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8)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9)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10)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11)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2.在學學生,如經甄選錄取,於僱用期間不得要求給假前往在職進修。
工作項目
(一)工作項目:擔任收容人戒護安全管理勤務(含檢身、日夜間勤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待遇: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之經驗者,月酬標準為280薪點(折合金額為新台幣48,300元)。 2.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3個月以上或1年以上之經驗者,月酬標準為250薪點(折合金額為新台幣44,125元)。 3.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月酬標準為230薪點(折合金額為新臺幣41,285元)。
聯絡方式
一律採通訊報名(恕不受理親自報名): 意者請檢附下列表件:1.報名表(含正面半身脫帽照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自傳(格式如附件1)。2.最高學歷證件影本。3.男性已服兵役者,繳交退伍證明文件,免役者附免役證明。4.曾任矯正機關約僱人員服務證明書,無則免附。5.具結書。(影本均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親自簽名),並於報名信封左下角註明【應徵約僱人員】及上班時間聯絡電話、下班後聯絡電話、通訊地址,於115年3月2日前(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逕寄885005澎湖縣湖西鄉鼎灣村1-1號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人事室收。 其他相關事宜,請詳閱簡章。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約僱人員
114/08/25 ~ 11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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