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

約僱戶籍員(限身心障礙人員)

公告日期
115/03/04
有效期間
115/03/04 ~ 115/03/11
職務列等
-
職系
人員區分
約僱人員
正取
1
候補
1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28條各款及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兼職、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等情事。 三、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之經驗者。 四、具戶政相關經驗及電腦文書處理能力尤佳。
工作項目
一、綜合受理各項戶籍登記申請變更事項。 二、國民身分證、印鑑登記及證明、戶籍謄本之受理核發。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旨揭職缺僱用期間:自簽准進用起至115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增列分發人員報到前1日止。約僱期限屆滿或僱用原因消失後,受僱人員應無條件接受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二、意者請檢具下列表件: (一)、履歷表(含照片、自傳及白天聯絡電話) (二)、最高學歷影本。 (三)、相關工作經歷證明影本。 (四)、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 於115年3月11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本職缺公告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應徵平臺」填寫履歷資料及上傳相關證明文件。應繳證件不全者視同未報名,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經甄試錄取者,由本所通知當事人,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聯絡電話:(02)25032461轉204。 三、本次甄選得列候補人員1名,候補期限為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四、本案約僱人員為250薪點(月薪為新臺幣34,775元)。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約僱戶籍員(限身心障礙人員)
115/01/28 ~ 115/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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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僱戶籍員
114/04/14 ~ 11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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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僱課員
114/02/18 ~ 11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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