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約用人員
公告日期
115/07/01
有效期間
115/07/01 ~ 115/07/07
職務列等
-
職系
無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宜蘭縣
條件資格
約用職務代理⼈員,應考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
(⼀)學經歷:⾼中(職)以上學校畢業。
(⼆)無公務⼈員任⽤法第 26 條迴避任⽤、第 28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
(三)不得有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經營商業及投機事業或兼職情事。
(四)⼤陸地區⼈⺠經許可進⼊臺灣地區者,依臺灣地區及⼤陸地區⼈⺠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需在臺灣地區設有⼾籍滿 10 年以上。
工作項目
辦理公路監理業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本職缺採事求⼈線上應徵,請於「履歷填寫」填寫相關資料(含相⽚、⾃傳),並於「證照資格作品附件」上傳以下⽂件
(合併成1個PDF檔,且⼤⼩不超過10M):
1.最⾼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2.國⺠⾝分證正反⾯影本(可註明僅供查驗⾝分⽤)。
3.⼯作經歷證明⽂件(含⼯作內容尤佳)。
資格符合者擇優通知甄試,資格不符不另⾏通知甄試(證明⽂件缺漏者將通知補件1次,於通知期限內未補件視為資格不符)。
(⼆)⽉⽀報酬:新臺幣3萬2,450元,本類⼈員適⽤勞動基準法,並享有全⺠健保、勞保。代理期限⾄留職停薪⼈員回職復薪前1⽇⽌ (預計116年2⽉19日),僱⽤期限屆滿即⾏解⽤,期間倘代理原因消失,約⽤⼈員應無條件接受解僱,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或資遣補償。
(三)以總成績⾼低,除正取1名外,得擇優錄取備取⼈員不逾2名,遇缺依成績⾼低依序通知備取⼈員遞補;若錄取⼈員放棄或中途離職,由下⼀序列備取⼈員遞補;候補期間⾃甄選結果確定之翌⽇起3個⽉內,期滿後⾃動失效。
僱⽤期間如有違反契約書相關規定者,將不再續僱。本錄取⼈員 (含正取及備取⼈員) ⼀經表⽰放棄即改列最後遞補順位,第⼆次放棄即不再保留錄取資格。
(四)報名所⽤證件不得有偽、變造等情事,⼀經發現移送司法機關查辦;報名資格於事後發現不符者,雖經錄取,⽤⼈單位仍不予僱⽤,如已僱⽤者,予以解僱。
(五)錄取⼈員請於通知報到⽇辦理報到,逾期未報到者,視為放棄。
(六)連絡電話:(02)26884366分機863廖⼩姐。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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